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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发[2014]111号 -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深入开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


2015-04-29 

各区县民政局,各相关行业组织、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全面激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力,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0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有利于建设社会力量兴办社会事业的制度环境和管理服务体系,有利于培育一批符合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体现北京特色,可学、可看、可复制的社会服务品牌,有利于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社会能力,成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

二、活动内容

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重点按照以下方面内容,组织开展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民主决策制度,增强自律性和诚信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活动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

(二)加强能力建设。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协调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吸引专业人才,强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整个组织的素质;加强与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有效地学习经验,获取资源,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服务特色,增强服务的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

(三)开展服务民生活动。根据单位宗旨,结合自身能力,广泛开展有规模、有影响的社区主题公益活动,为城乡基层社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益服务,并将公益服务经常化、制度化。

(四)开展规模化服务。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开展集团化、连锁化服务,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服务能力。对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重要服务领域,联合其它社会组织从募集资金到项目运营形成一体化、规模化的服务。

(五)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将塑造品牌贯穿于民办非企业的组织文化建设,强化宗旨意识、使命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秉持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打造服务品牌的同时形成自身特色的组织文化。

(六)建设过得硬的服务品质。要提高服务品质,打造信得过的服务产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单位或服务品牌商标注册,以及ISO服务质量标准认证,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

三、活动形式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通知内容要求,参考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参考标准》(见附件),制定本单位塑造品牌计划,开展品牌塑造和服务社会活动。

(二)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特点研究品牌设置及标准,开展品牌塑造和推广活动。并可按照《北京市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相关激励机制方案。

四、成果运用

市民政局将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品牌化建设作为等级管理的重要内容,给予重点支持。开展集团化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相关行业组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品牌塑造标准的研究项目,政府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对积极参与活动且成效显著、示范性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作为全市社会组织先进集体表彰项目的重要依据,并列入全市示范基地候选名单;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品牌项目,将通过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平台进行宣传,同时组织有关媒体进行报道。

五、工作要求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业组织要将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作为提升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力形象的重要举措,制定组织发展规划和品牌塑造计划,通过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推动行业发展和单位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各区县要积极动员并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品牌塑造和服务社会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塑品牌规划和落实方案。在活动中挖掘和树立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发挥品牌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从整体上推动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建设和发展。

请参与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开展活动情况报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各区县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市民政局社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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